第四條的門檻:中國出境新規把違反出口管制寫進不准出境事由,赴陸台籍科技人怎麼重算差旅風險
國務院令第 841 號 9 月 15 日施行,第四條第三款承接《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卻新增三件事:明示出口管制與技術進出口管理為事由、授權商務等主管部門決定、相對前兩款不設期限。台灣人是否適用取決於中方個案解釋,截至截點無公開個案。本文回答的不是該不該去,而是派誰、帶什麼、待多久。

本文目錄01 / 10
- 把差旅決策從「要不要去」改成「派誰、帶什麼、待多久」三問,關鍵技術人員優先評估在地聘用或第三地視訊。
- 出差前完成申請材料真實完整檢核、受管制技術資料不隨身、乾淨裝置與 EAR/台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中國出口管制法的雙重合規盤點。
- 與保險公司及勞動契約確認「限制出境」「無期限滯留」的定義與給付;監測商務部配套、陸委會通報分類與首宗依本款個案三個先行指標。
- 第四條第三款逐字: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規定且「可能危害」者,商務等主管部門可決定不准出境;前兩款有「6 個月至 3 年」,本款條文未定期限
- 本款在法體系上承接《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新增的是事由明示、決定機關擴張與無期限三項,而非「中國第一次能扣人」
- 台灣對陸投資占比由 2010 年 83.8% 降至 2026 年前 5 月 0.9%,同期上半年赴陸卻有 285 萬人次:資本在退、人還在走,受影響的是存量據點的人員往返
- 陸委會通報 2024 至 2026 年 7 月關押 216 人中涉詐 62%、國安案件 1 人、尚無涉出口管制分類;台灣旅遊警示燈號未升級,官方等級是提醒而非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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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開始
〈第四條的門檻:中國出境新規把違反出口管制寫進不准出境事由,赴陸台籍科技人怎麼重算差旅風險〉指出,台商對中國大陸投資占對外投資比重(%)(0.9%)。 陸委會引經濟部核准統計口徑;2026 年為 1 至 5 月部分年度 [20][21]。
〈第四條的門檻:中國出境新規把違反出口管制寫進不准出境事由,赴陸台籍科技人怎麼重算差旅風險〉指出,遭關押 216 人中涉詐騙比例(62%)。 陸委會受理通報口徑,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7 月 22 日;國安案件 1 人,尚無涉出口管制分類 [18]。
〈第四條的門檻:中國出境新規把違反出口管制寫進不准出境事由,赴陸台籍科技人怎麼重算差旅風險〉指出,第 841 號令從通過到施行(9 月 15 日)。 6 月 29 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 7 月 22 日簽署 → 7 月 31 日全文與答記者問 → 8 月 17 日陸委會東海座談 → 8 月 19 日國台辦回應 → 9 月 10 日公安部稱誤讀 → 9 月 15 日施行 [1][3][9][23][6]。
2026 年 9 月 15 日,同一部法規在海峽兩岸各留下一份文件。台北,陸委會新聞稿把在陸台商、台企幹部與科技業、半導體業從業人員列為「可能遭恣意執法的高風險族群」;[13] 香港,英文媒體轉述中方說法:新規「為台灣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25]
兩份文件談的是同一部《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國務院令第 841 號,6 月 29 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7 月 22 日簽署、9 月 15 日施行,全文 19 條。[1][2] 讓法務與人資窗口坐直的是第四條第三款:「中國公民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的,國務院商務等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不准其出境。」[1][2]
這句話的重量不在「中國能不能扣人」——2013 年施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早已授權對「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者不准出境。[5] 重量在三個新東西:出口管制違規成為明示事由、決定權交給商務等經貿主管部門、相對前兩款的「6 個月至 3 年」不設期限。[1][28] 本文不替讀者裁決「該不該去」,只回答:條文寫了什麼、台灣人在不在適用範圍、「派誰、帶什麼、待多久」該怎麼改。
一、先讀條文:第四條寫了什麼、沒寫什麼
施行前流傳「違反出口管制最高禁出境 3 年」,那是把第一、二款的期限套到第三款。已確認:第一款「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 6 個月至 3 年以內不准其出境」,第二款「自回國之日起 6 個月至 3 年以內不准其出境」,第三款沒有任何期限文字;[1][2] DLA Piper 也指出本款「無明定期限」。[28]
| 條款 | 對象 | 觸發事由 | 決定機關 | 期限 | 告知義務與例外 |
|---|---|---|---|---|---|
| 第四條第一款 | 中國公民 | 騙取證件、非法出境入境受行政拘留 [1] | 移民管理機構 [1] | 6 個月至 3 年 [1] | 第六條:書面告知事實、理由、依據、救濟途徑;涉國安或刑偵可不告知 [1] |
| 第四條第二款 | 中國公民 | 境外從事違法犯罪,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1] |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 [1] | 6 個月至 3 年 [1] | 同上 [1] |
| 第四條第三款 | 中國公民 | 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 [1] | 國務院商務等有關主管部門 [1] | 條文未定 [1][28] | 同上 [1] |
| 第五條 | 外國人 | 提供虛假材料;被列入反制清單、不可靠實體清單、惡意實體清單 [1] | 移民管理機構、簽證機關 [1] | 不准入境 1 年至 5 年 [1][29] | 不適用第六條 [1] |
第六條寫決定機關「向當事人書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救濟途徑」,但「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刑事案件偵查等情形的,可以不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四個字之外,整部規定沒有救濟專條。[1] 第三條是「電子資料」爭議的來源:機關「在核實出境入境人員的身份、申請事由時,可以詢問相關情況,要求其出示、提供有關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信息」,要求綁在核實身份與申請事由的情境裡。[1] 待查證:是否要求解鎖、是否留存副本,條文沒有寫;馬來西亞《星報》引官方口徑稱「未建立對一般旅客的全面隨機查手機制度」。[33]
條文有的是無期限與可不告知,條文沒有的是最高 3 年與隨機查手機。 差旅政策要對前者設計,不必為後者恐慌。
二、承接舊法還是擴權?三項邊際貢獻
中國官方的定性很一致:這不是新權力。國家移民管理局刊登的專家解讀中,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成協中說,非法技術外流、違規兩用物項出口、向境外轉移關鍵產業技術,「屬於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12 條『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的法定情形」。[4] 第十二條第五款正是「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准出境的」。[5] 本款在法體系上確實是第十二條的行政法規細化。[4][5]
但細化不等於沒有新東西。已確認:本款做了三件事——把「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寫成明示事由,援引時不必再從概括用語推導;把決定機關寫成「國務院商務等有關主管部門」,發動權從移民、公安與國安體系延伸到經貿主管部門;相對第一、二款不設期限。[1][28] 這三項是本篇站得住的新聞點,「中國第一次能扣人」不是。答記者問要求既有出入境中介機構自施行日起 90 日內備案,這是觀察執法密度的第一個時間窗。[3]
〈第四條的門檻:中國出境新規把違反出口管制寫進不准出境事由,赴陸台籍科技人怎麼重算差旅風險〉指出,第 841 號令從通過到施行(9 月 15 日)。 6 月 29 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 7 月 22 日簽署 → 7 月 31 日全文與答記者問 → 8 月 17 日陸委會東海座談 → 8 月 19 日國台辦回應 → 9 月 10 日公安部稱誤讀 → 9 月 15 日施行 [1][3][9][23][6]。
法規層的邊際擴張是條文事實;執行層的邊際風險,截至截點沒有任何公開個案可以證明或否證。
三、「中國公民」四個字:台灣人在不在適用範圍
本款主體是「中國公民」,全文沒有「台灣居民」專條,[1] 台胞證持證人身分依林泉忠的分析「可依權力在具體情境的需要與判斷而轉換」。[10] 台灣官方與法界口徑一致: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 8 月 13 日說,大陸當局將台胞證持有人視為中國公民,「他們是把台灣人當作中國人來處理」;[8] 台北地院國安專庭法官許凱傑稱台灣民眾「絕對在這個規範範圍內」;[12] 海基會寫得謹慎,規定「名義上僅針對中國公民」,但「不排除將台商及在中國大陸工作的台灣人民一併納入法律規範」。[17]
中方回應要以相近篇幅並列。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 8 月 19 日稱「台灣民眾來大陸完全不需要擔心有什麼風險」;[23] 施行當日,中方再稱規定「為台灣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25] 中國公安部等機關 9 月 10 日透過闢謠平台表示,「未來出境將全面收緊」等說法「屬於對法律法規修訂內容的誤讀」,「公民因旅遊、探親、經商、留學等正當理由申請出境,符合法定條件的,可正常辦理出入境證件,正常出境活動不受影響」。[6]
我們的判斷——合理推論|高信心:持台胞證入境的台灣人在本款適用範圍內,因為條文未排除、中方一貫把台胞證持有人視為中國公民、台灣法界與海基會判斷一致。[1][8][12][17] 但這是「範圍」而非「發生」的判斷:已確認截至 2026 年 9 月 18 日,沒有任何台灣人依本款被限制出境的公開個案。「不需要擔心」描述的是一般旅次,與「在適用範圍內」不矛盾——問題在誰被認定「違反……規定」,而認定權在中方。
四、兩種邏輯的對決
本篇在草稿前經過雙紅隊三回合對撞。
東方之眼:這是第十二條既有授權的法治化,把裁量寫明是進步而非擴權;[4][5] 「閉關鎖國」「最高禁出境 3 年」「全面查手機」都與條文或官方口徑不符;[1][6][33] 陸委會統計中涉出口管制者為零、國安案件僅 1 人,把本規定與半導體人才綁在一起沒有統計支持;[18] 2025 年兩岸貿易總額 3,143.3 億美元、年增 7.3%,上半年赴陸 285 萬人次、年增 24.9%(國台辦口徑),人員與經貿都在增加。[22][23]
西方之眼:無期限、由商務等主管部門而非司法機關決定、第六條允許不告知,三者疊加超出比例原則;人權觀察指「國家安全」「利益」用語缺乏國際人權法要求的精確性與比例性,[1][30] 並引 2025 年 7 月美國聯邦雇員與富國銀行主管遭限制出境案,兩人「均未被刑事起訴」,證明既有權力已有工具化紀錄;[30] 第五條把反制清單與出入境措施明文串接,Safeguard Defenders 稱帶有「人質外交與經濟脅迫」風險;[1][31] Asia Times 引中國專欄作者,稱條款針對電解液配方、N 型太陽能電池、稀土分離等領域的資深工程師。[35]
對撞後兩方各撤回一項。東方之眼撤回「各國皆有出口管制型不准出境事由」的類比,無來源支撐,待查證;西方之眼撤回以「去年約 136,000 件法院判決附帶出境限制、五年增十倍」支撐第四條的用法——那是以法院判決文書為樣本、含民事未了結案件的估算,只是出境禁令整體趨勢的背景。[26][31]
統合者的持平判斷:兩種讀法建立在同一組條文事實上,差別在價值假設。 「承接舊法」與「新增三項擴張」同時成立(已確認,[1][4][5][28])。三個邊界要守住:美國案例是第十二條既有權力的紀錄,不是第 841 號令的案例;[30] 陸委會統計截止日早於施行日,涉出口管制為零既不能證明安全也不能證明危險;[18] Asia Times 例示的產業沒有一項是半導體。[35] 制度會不會成為對特定台企的個案化施壓工具——設計上可支撐個案化適用,但截至截點無個案,合理推論|中低信心,只能列先行指標。
五、資本在退、人還在走:兩組方向相反的數字
兩組數字方向相反、口徑不同,只能並列。資本這一側,陸委會引經濟部核准統計,台商赴陸投資金額占整體對外投資比重「由 2010 年最高峰 83.8%,逐年降低至 2025 年的 3.8% 及 2026 年前 5 個月的 0.9%」,2024 年為 7.5%;台灣對中國大陸(含香港)出口占比從 2020 年的 43.9% 降至 2025 年的 26.6%。[20][21] 這是新增核准投資的流量占比,不能推算存量台企家數;它說明新規真正影響的是既有據點的人員往返。
〈第四條的門檻:中國出境新規把違反出口管制寫進不准出境事由,赴陸台籍科技人怎麼重算差旅風險〉指出,台商對中國大陸投資占對外投資比重(%)(0.9%)。 陸委會引經濟部核准統計口徑;2026 年為 1 至 5 月部分年度 [20][21]。
人這一側,國台辦口徑是 2026 年上半年台灣人赴陸 285 萬人次、年增 24.9%,並稱「台灣的經貿是不可能去大陸化的」。[22][23] 後一句是立場語,只引不採;但 285 萬人次的基數說明,即使風險落在少數人身上,暴露面不小。
再看陸委會受理通報: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7 月 22 日累計 402 件,失聯 154 人、遭盤查 32 人、遭關押 216 人;關押者中涉詐騙 134 人(62%)、其他刑案 58 人、宗教相關 23 人、國安案件 1 人。[18] 以年計,2025 年 221 人,2024 年 55 人。[19] 三個口徑限制:它是台灣受理的通報,不是中國官方數字;截止日早於施行日;「涉出口管制」尚無獨立分類。因此增幅不能拆解到科技類,也不能與 285 萬人次相除——口徑不同,本文不寫風險率。
〈第四條的門檻:中國出境新規把違反出口管制寫進不准出境事由,赴陸台籍科技人怎麼重算差旅風險〉指出,遭關押 216 人中涉詐騙比例(62%)。 陸委會受理通報口徑,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7 月 22 日;國安案件 1 人,尚無涉出口管制分類 [18]。
與這組統計同樣份量的,是公安部「正常出境活動不受影響」[6] 與國台辦「完全不需要擔心」。[23] 資本流量退到 0.9%,人員往返回升到半年 285 萬人次,新規的邊際影響落在存量據點的人,不是新投資的錢(合理推論|中信心,[20][22])。
六、風險落點是行為,不是身分
本款要件是「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且「可能危害」,不是「在半導體業工作」。官方例示的三類行為是「非法技術外流、違規兩用物項出口、向境外轉移關鍵產業技術」。[4] 對赴陸的台籍工程師與設備維修人員,風險向量主要是「帶出去」:在中國客戶廠取得的製程參數、設備日誌、良率資料,若被認定屬中方管制的技術資料而隨人離境,就可能落入「向境外轉移」的文義(合理推論|中信心,依 [4] 例示推導;哪些資料屬中方管制清單,待查證)。
但認定權在中方。陸委會 8 月 6 日就點名科技從業人員可能「在不知情中誤觸『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7] 企業無法自行判斷哪一份機台日誌在中方眼中算受管制技術,這是行為觸發與身分觸發之間真正的灰帶;同一份機台資料還可能同時受美國 EAR 與中方出口管制約束。[28] 材料面另有罰則:Fragomen 提醒申請材料須「準確且可查證」,出具虛假材料者個人罰款人民幣 5,000 至 10,000 元、單位 10,000 至 50,000 元。[29]
裝置政策與「是否解鎖」無關。國安會諮詢委員黃重諺舉外商要求員工改用「拋棄式手機而非個人裝置」為可參考做法:[16] 裝置上不存放不該離境的資料,就沒有被查出的問題。施行首日世界日報報導北京、上海機場邊檢詢問次數增加、有旅客稱手機與微信被查看,屬單一媒體轉述個案,只作輿情觀察。[27]
單純赴陸出差不構成本款要件;構成要件的是資料怎麼帶、跟誰交易、與誰往來——這三件事企業可以事前管理。
七、無期限、可不告知、無配套:滯留成本怎麼估
企業風控最怕的不是機率,而是無法定價的尾端。本款無期限,[1][28] 第六條允許「可以不告知當事人」,[1] 兩者疊加使企業無法事前估算人員滯留期間。已確認:截至截點,中國商務部出口管制網首頁未見任何關於本款決定程序、期限或解除的配套公告。[34] 條文寫「救濟途徑」,沒有專條。[1] 既有救濟文獻(德恒律師事務所 2023 年整理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信訪與申請解除)寫於本規定之前,針對其他機關的決定,不對應商務部。[36] 「救濟可行」與「救濟形同虛設」兩種讀法,截至截點都不能寫成結論(低信心)。
條文只給了四個字「救濟途徑」;配套沒有出、程序沒有專條、既有救濟文獻對不上決定機關。企業要為一個沒有期限、可能不被告知、也還不知道怎麼申訴的情境定價。
這正是保險與勞動契約需要重訂的原因:旅平險、綁架與勒贖險、營運中斷險對「限制出境」「無期限滯留」是否屬承保事故,勞動契約對「不可歸責之滯留」期間的薪資與返台安排——這些條款原本假設滯留有期限(合理推論|中信心,[1][28][32])。保險業實際承保口徑本文沒有來源,待查證,只能寫「需與保險公司確認」。英國外交部的旅遊建議要放對位置:它描述的是既有的商務糾紛型出境禁令,「你可能直到試圖離境時才知道自己被禁止出境」;[32] 那是第十二條時代就有的風險,第 841 號令新增的是出口管制違規類型及其無期限特徵。
八、台灣官方的等級:提醒而非勸阻
陸委會 8 月 17 日新聞稿標題明示新規「將大幅增加國人赴陸人身安全風險」,主委邱垂正說法條「無形中賦予邊境第一線執法人員極大的執法彈性與任意解釋空間」,並提到「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9] 9 月 14 日副主委沈有忠點名「台商、台企幹部、半導體與高科技人才、基層的公務員以及特定的宗教界人士」五類,建議赴陸前上網登錄;[11] 9 月 15 日新聞稿呼籲「慎重評估前往中國大陸的必要性」。[13]
但同一場記者會,沈有忠也說旅遊警示燈號「現階段沒有必要升級」。[11] 台灣官方自己的等級是「提醒」,不是「勸阻」。工具是登錄系統與風險指引——國安會諮詢委員黃重諺 9 月 11 日表示,陸委會與經濟部等機關正共同草擬赴陸風險指引,發布時間與內容截至截點未知。[15][16] 執行層的預期也來自台灣官方:沈有忠預期縣級邊檢初期可能採「寧嚴勿鬆」做法。[14] 執法會不會密集、密集在哪一類人,低信心,只能列先行指標。陸委會 2 月 28 日經濟風險警示所指「對無辜台商進行政治連坐」,是既有個案的定性,不是第四條的案例。[24]
燈號未升級、工具是登錄與指引,代表政府把決定權留給企業與個人——這是治理選擇,也是本文不替讀者裁決的理由。
九、台灣怎麼做:國家/產業中介/中小企業
國家:燈號未升級、建議登錄、指引研擬中,[11][13][15] 可做的是把「涉出口管制/技術」列為通報統計的獨立分類,[18] 讓先行指標可監測。產業中介:律所已把申請材料真實完整、受管制技術人員培訓、中介備案查核列為企業行動;[28][29] 公協會可制訂「赴陸攜帶資料清單」與「雙重合規檢核」範本,保險公司需回答「無期限滯留」是否屬承保事故。中小企業:邊際決策是「派誰、帶什麼、待多久」——關鍵技術人員可考慮在地聘用或第三地視訊,裝置改用乾淨設備,[16] 技術資料不隨身;同時供應美日客戶且涉及受管制物項者觸發面更廣,應優先盤點(合理推論|中低信心)。
| 情境/曝險 | 訊號 | 影響 | 行動 | 時限 |
|---|---|---|---|---|
| 設備維修人員存取中國客戶機台 | 機台資料同時受 EAR 與中方出口管制約束 [28] | 同一份日誌兩邊都可能是受管制資料 | 雙重合規盤點:哪些資料在哪一國受管制、由誰攜帶 | 每次出差前 |
| 台企幹部長駐或頻繁往返 | 陸委會點名為高風險族群 [11][13] | 無期限與可不告知使滯留期間不可估 [1] | 赴陸前登錄;[11] 勞動契約新增「不可歸責之滯留」條款 | 施行後 90 日內 |
| 簽證與邀請函由中介或客戶代辦 | 第三條要求事由真實合法;中介須備案 [1][3] | 虛假材料可致不准出入境,個人罰 5,000 至 10,000 元 [1][29] | 內部審查材料「真實、準確、完整」;[28] 查核中介備案 | 每次申請 |
| 攜帶個人手機與筆電入境 | 第三條授權核實時可要求提供電子資料 [1];「隨機全面查手機」待查證 [33] | 裝置內資料成為被詢問的對象 | 乾淨裝置 [16];不存放不該離境的資料 | 每次出差 |
| 先行指標出現 | 商務部配套公告 [34]、陸委會新增涉出口管制分類 [18]、首宗依本款個案 | 執法密度從未知變成可觀察 | 依指標升降差旅等級,不預設方向 | 持續監測 |
出差前檢核(不構成法律建議) 一、申請事由與邀請函材料真實、完整、可查證;[28][29] 二、受管制技術資料不隨身,含製程參數、設備日誌、良率資料;三、裝置乾淨,不用個人裝置;[16] 四、雙重合規盤點:美國 EAR、台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理、中國出口管制法各自的清單;五、赴陸前完成登錄;[11] 六、確認保險與勞動契約對「限制出境」「無期限滯留」的定義與給付(需與保險公司確認)。 三個可以等什麼的先行指標 一、商務部是否公布本款的決定程序、期限與解除規則;[34] 二、陸委會通報統計是否新增「涉出口管制/技術」分類;[18] 三、是否出現首宗依本款被限制出境的公開個案。
檢核基準日 2026 年 9 月 18 日,成立條件是條文不變、商務部未出台配套、無公開個案。可推翻訊號有兩個方向:商務部公布配套且設有期限與救濟程序,「無法定價的尾端」會縮小;出現台籍人員依本款被限制出境的個案,「派誰」這一問的權重會上升。
結論:門檻在行為,鑰匙在對方手上
第四條第三款沒有讓中國「第一次能扣人」,第十二條早就可以。[5] 它改變的是三件可以逐字核對的事:出口管制違規成為明示事由、商務等經貿主管部門成為決定機關、這一款沒有期限。[1][28] 出口管制從管貨延伸到管人,從經貿系統直接發動。對台灣人,適用範圍是「在」(合理推論|高信心,[8][10][12][17]),發生與否是「無個案」(已確認,截至截點)。中方「不需要擔心」與「正常出境活動不受影響」[6][23] 描述的是多數人的常態,陸委會「進得去、出不來」的憂慮 [9][13] 描述的是少數人的尾端;兩者不矛盾,矛盾的是只讀其中一邊。
格局判斷是:資本在退、人還在走。[20][22] 企業能管理的是行為——資料怎麼帶、裝置怎麼配、材料怎麼填、契約怎麼寫;企業不能管理的是認定權,它在對方手上。未知也要標清楚:商務部的配套程序與救濟途徑、[34][36] 電子資料查驗是否含解鎖與留存、[33] 保險承保口徑、中方管制清單中與半導體相關的資料類別、2025 年全年赴陸人次。這五項缺了,本文就不寫風險率、不寫寒蟬效應。門檻寫在第四條,門什麼時候關,要等先行指標告訴我們。
資料來源
- 中國政府網 — 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國務院令第 841 號全文)
- 中國商務部 — 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轉載全文)
- 國家移民管理局 — 司法部、公安部、國家移民局負責人就《規定》答記者問
- 國家移民管理局 — 《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專家解讀
- 國家移民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全文)
- 中央社 — 15日起「閉關鎖國」?中國公安部指誤讀規定
- 中央社 — 中共出入境新規 陸委會:科技從業者風險較高
- 中央社 — 中共出入境新規 陸委會:政府必須提出風險提醒
- 陸委會 — 邱主委及沈副主委出席東海大學座談會,示警中共「入出境新規」將大幅增加國人赴陸人身安全風險
- 中央社 — 中國出入境新規引擔憂 分析:台胞證性質可隨北京需要轉換
- 中央社 — 中國出入境新規9/15上路 陸委會示警5類人有風險
- 中央社 — 中國出入境新規9/15上路 專家與陸委會同示警
- 陸委會 — 沈副主委出席「進得去、出得來?中共出入境新規定的風險與影響」座談會新聞稿
- Taipei Times — Five key groups face risks under China's new entry-exit rules, MAC warns
- Taipei Times — Taiwan drafting travel advisory on PRC
- GlobalSecurity(轉載中央社) — NSC adviser urges caution on travel to China amid new rules
- 海基會 — 揭露台籍教師遭拘個案 提醒國人赴中風險並警惕9月出境管制新規定
- 中央社 — 赴陸失聯154人 被關押案例62%涉詐騙
- 中央社 — 赴陸失聯留置達221人 陸委會:2025年激增4倍
- 中央社 — ECFA簽署16年 陸委會:兩岸經貿出現結構性改變
- 中央社 — 台商赴陸投資占比降 陸委會:下滑趨勢明顯
- 中央社 — 陸委會指台灣對陸經貿依賴降低 國台辦堅稱持續熱絡
- 工商時報 — 陸出入境新規9/15上路 國台辦:維護兩岸民眾往來權益
- 中央社 — 劉世芳親屬在陸經商遭查 陸委會發布風險警示
- The Standard — China's new tech, national security exit rules take effect
- The Globe and Mail — Beijing further tightens exit-and-entry rules
- 世界日報 — 中出入境新規生效/邊檢首日 旅客手機、微信被查
- DLA Piper — China's new exit and entry regulation: What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need to know
- Fragomen — China: Stricter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Forthcoming
- Human Rights Watch — China: New Border Decree Curtails Right to Leave
- Safeguard Defenders — State Council beefs up framework for exit bans
- 英國外交部 — China travel advice: Safety and security
- The Star — China to tighten entry and exit controls from Sept 15
- 中國商務部出口管制網 — 首頁(截至截點未見第四條配套公告)
- Asia Times — China exit rules tightened to guard rare earth, battery secrets
- 德恒律師事務所 — 被限制出境後有何維權救濟路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