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不是所有藥:美國藥品 232 關稅下,台灣真正的曝險與窗口
美國藥品 232 對部分進口專利藥及相關原料建立 100%、20%、15% 與 0% 的現行條件式待遇;英國原產涵蓋貨品的 Section 232 額外稅率,已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美東時間 00:01 由 +10% 改為 +0%。台灣輸美結構以學名藥為主,短期總體曝險低於新聞標題,但暫免、一年重評、公司級協議與進口分類,讓真正風險落在個別產品與客戶。

本文目錄01 / 11
- 用產品、原產地、公司協議、生效日與 HTSUS 建立逐 SKU 稅率樹,不用公司國籍或品名概括。
- 把學名藥暫免期用於提高美國法規、供應冗餘、客戶組合與可追溯能力。
- 對美投資先取得客戶量、價格與期間承諾,再比較合作生產、自建產能與維持台灣製造的情境。
- 100% 是部分專利藥及相關原料的基準待遇,不是所有進口藥品的一體稅率。
- 台灣 2024 年輸美製劑中學名藥占 86.5%,說明總體短期直接曝險較低,但不能替代逐公司、逐產品判定。
- 學名藥目前不受 232 調整,但公告要求一年內重評;這是準備窗口,不是永久安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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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開始
先講結論:美國的百分之一百藥品關稅,不是所有藥,也不是所有台灣輸美藥品。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美國總統公告 11020 以《貿易擴張法》第 232 條處理藥品與藥品原料進口。公告對附件涵蓋的專利藥及相關原料設定百分之一百待遇,並依原產地、企業回流計畫、藥價協議、特殊藥品與生效日建立百分之二十、十五與零的現行分層。[1][2] 英國原產且屬該公告涵蓋的專利藥品貨品,其 9903.04.63 Section 232 額外稅率已適用於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美東時間凌晨零時一分起進口供消費或自倉庫提出供消費的貨物,由 +10% 改為 +0%;CBP 隨後確認稅號適用範圍與系統更新。[14][15][16] 這裡的 +0% 只是 Section 232 額外稅率,不代表其他原有適用稅費也歸零。學名藥、相關原料與生物相似性藥「目前」不受這項 232 稅率調整,商務部長須在公告後一年內向總統報告是否有進一步行動的必要。[1][3]
台灣食藥署公布的二〇二四年結構顯示,台灣輸美製劑中,學名藥金額約新台幣八十四點七二億元,占輸美製劑百分之八十六點五;專利藥為一項、約十三點二億元,占百分之十三點五。輸美原料藥約五點四四億元,占台灣原料藥出口總額百分之九點九。[10] 這組數字支持「台灣總體短期直接曝險低於全品項百分之一百」的判斷,卻不能證明每一家台灣藥廠都安全。
真正的稅率不是由公司護照一次決定,而是至少要回答六個問題:貨物是否在公告附件範圍?是專利藥、學名藥、生物相似性藥,還是相關原料?原產地在哪裡?產品屬於哪一家公司的協議或回流計畫?在什麼日期進口?若同時符合多種待遇,哪一個較低稅率適用?
這六問也是台灣現在應該建立的管理工具。只用「我們主要做學名藥」或「客戶是大型藥廠」回答,都不足以支撐美國報關與資本投資。
一、把現行稅率樹拆開:100、20、15、0 各是什麼
第一層是產品。公告列入的專利藥及相關藥品原料,基準待遇是百分之一百。[1][2] 但公告第七款同時規定,對受本公告與 HTSUS Column 1 稅率影響的產品,兩者合計原則上等於公告列出的適用率;若 Column 1 本身更高,則適用較高的 Column 1,且該款明文不適用於英國。[1] 因此,把它一概描述成「原關稅之外再加百分之一百」,可能高估或誤解實際計算;英國則要依 9903.04.63 的 +0% 額外稅率及其他原有適用稅費分開判斷。
第二層是公司回流計畫。已獲商務部核准,或商務部認為近期很可能獲核准回流計畫的企業,其相關產品可適用百分之二十;這一待遇預定在二〇三〇年四月二日升至百分之一百。[1] 這不是宣布在美投資就自動取得。公告要求商務部建立標準、監測里程碑,並可要求定期報告與外部稽核;若企業未履約、詐欺或誤導,政府可以提高乃至追溯恢復稅負。[1][5]
第三層是國家或司法轄區。歐盟、日本、韓國,以及瑞士與列支敦斯登共同體的相關產品適用百分之十五。[1] 英國在公告 11020 原始版本為 +10% Section 232 額外稅率,但美國商務部後續依美英協議,將英國原產、且落入美國附註 40(c) 與 40(g) 所定義專利藥品貨品的 9903.04.63 改為 +0%;適用於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美東時間凌晨零時一分起進口供消費或自倉庫提出供消費的貨物。[14][15][16] 認定看貨物原產地與公告範圍,不是出貨地或企業國籍。台灣不在百分之十五名單,也不在這項英國零稅率安排內。但「不在十五名單」不等於所有台灣產品就是百分之一百,因為學名藥暫免、公司協議與特殊藥品仍是另外的判斷層。
第四層是零稅率路徑。一類是特定特殊藥品,例如所有核准適應症均屬孤兒藥、核醫藥物、血漿衍生療法、生育治療、細胞與基因治療、抗體藥物複合體、特定醫療對策與動物藥品,但仍要符合公告要求的司法轄區協議或美國緊急健康需求認定。[1] 另一類是既有合格回流待遇、同時與美國衛生體系達成最惠國藥價協議的公司,得在二〇二九年一月二十日前適用零稅率。[1][2]
公告並規定,一個產品若同時落入多個本公告稅率,採最低適用率。[1] 這使稅率更像一棵決策樹,而不是一張國家表。台灣企業如果只問客戶「你們有沒有豁免」,而不取得對應公司、產品與稅號證據,就無法判斷答案能否用在自己的批次。
二、生效日也分層:七月三十一與九月二十九
公告把生效分成兩批。附件三列名公司的產品,自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美東時間凌晨零時一分起適用;其他公司則自九月二十九日起適用。[1][2] 截至本文八月二十四日,第一批已進入實施期,第二批尚有一個多月準備。
這個日期看的是貨物進入美國供消費,或從倉庫提出供消費的時間,不是台灣出口日、開票日或船離港日。[1] 一批八月底從台灣出貨、九月底進口的產品,必須按美國進口時點與當時規則判斷。對冷鏈、海運、保稅倉與分批提領的產品,這種時間差尤其重要。
台灣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轉述美國海關實施資訊時,也提醒相關第二十九、三十章貨品需依情形申報 Chapter 99 稅號;學名藥目前雖為零的 232 類別,仍不等於可以跳過分類與申報。[9] 但該署八月二十日頁面的 9903.04.63 欄位仍列 +10%,未反映 Notice 2026-15799 與 CBP 兩份更新;判斷英國現行額外稅率時,不可沿用該舊值。[9][14][15][16] 同一產品若涉及公司過渡待遇、原產地優惠或其他稅制,也要依最新 HTSUS 與 CBP 指引處理。
因此,企業不能只做一次產品清冊。至少要保留三個版本:七月三十一日前、七月三十一日至九月二十八日、九月二十九日以後。每次白宮、Federal Register、BIS 或 CBP 更新公司清單與稅號,再以生效日更新,不應覆蓋舊版;否則事後無法證明某一批進口當時使用哪套規則。
三、台灣為何短期沒有標題那麼慘
台灣製藥的輸美輪廓,是判斷總體衝擊的第一個必要條件。食藥署二〇二四年資料顯示,學名藥占輸美製劑金額百分之八十六點五,專利藥占百分之十三點五;輸美原料藥金額則占台灣原料藥出口總額百分之九點九。[10] 公告又明確表示,目前不調整學名藥及其相關原料,包含生物相似性藥。[1]
所以,若問題是「台灣整體藥品出口是否立刻全面承受百分之一百」,答案是否定的。台灣官方評估短期整體影響可控,有事實基礎。[8][10] 對輸美產品確實屬學名藥的製劑廠,眼前第一優先不是把百分之一百直接灌進全公司報價,而是證明產品分類與申報路徑確實落在目前的零 232 待遇。
但平均數會遮住尾端風險。食藥署資料中的一項專利藥雖只占品項極小部分,金額占比卻達百分之十三點五。[10] 某一家公司若營收集中在該類產品、特定授權品牌或相關原料,衝擊可能遠高於產業平均。CDMO 廠也可能同時為不同客戶生產:一個客戶落在附件協議,另一個沒有;同一廠房、同一製程,不代表美國進口待遇相同。
原料藥也不能只靠「API」三個字判定。公告區分專利藥相關原料與學名藥相關原料,附件以 HTSUS 描述範圍;同一化學成分可能有不同用途、客戶與申報證據。[1][2] 台灣供應商必須要求美國進口人或專業顧問確認具體稅號與用途,不能把所有 API 自動歸入學名藥暫免。
四、學名藥是窗口,不是永久豁免
公告使用的是「at this time」:現階段不對學名藥、相關原料與生物相似性藥採取 232 調整。並要求商務部長在一年內報告,是否出現需要進一步調整進口的情況。[1][3] 法律文字本身已告訴企業,零 232 稅率是一個可被重新檢視的政策狀態,不是永久權利;它不表示其他原本適用的稅費一律為零。
美國之所以暫不對學名藥直接加稅,有供應與價格的現實。產業團體 Association for Accessible Medicines 強調,學名藥與生物相似性藥占美國處方量極高、支出占比較低,支持將其排除在此次關稅之外。[11] 這是有利益立場的產業主張,不能單獨當作政策事實,但它指出低毛利產品難以吸收高額稅負的機制。Brookings 在政策分析中也警告,若對低毛利學名藥粗暴加稅,企業可能退出品項或市場,供應短缺風險未必因關稅而下降。[13]
另一方面,美國供應安全問題並非虛構。FDA 二〇二五年資料指出,美國市場約百分之五十三的品牌藥成品與百分之六十九的學名藥成品在境外生產;已知 API 製造商中,美國約占百分之九,中國約百分之二十二,印度約百分之四十四。[6] 這些比率的統計口徑不同於台灣出口額,不能直接相加,卻說明美國政策會持續尋找降低境外依賴的方法。
未來工具不必然只有關稅。FDA 已提出 PreCheck 與學名藥 ANDA 國內製造優先試辦;後者對在美國完成必要的生體相等性測試(或符合免測)、製劑在美製造,且 API 僅由美國供應商提供的申請,給予審查優先誘因。[6][7] 對低毛利、短缺風險高的品項,美國可能混合採用採購承諾、審查加速、補貼與儲備。台灣企業若只監測「會不會課稅」,就會漏看更實際的市場准入變化。
五、回流二十%不是優惠券,而是可執行承諾
總統公告授權商務部審查公司回流計畫。Federal Register 公告的程序要求企業提供計畫、投資與生產里程碑,並說明美國銷售與美國製造的關係;計畫須獲核准,之後接受監測與執行。[5] 總統公告更明定,政府可要求定期報告、外部稽核,若企業未履約或故意誤導,得提高稅率,甚至對相關進口追溯處理。[1]
這代表台灣公司的三種「赴美」不等價。第一,在美國只有銷售或包裝,未必滿足製造回流條件。第二,與美國 CDMO 合作,可能較快取得生產能力,但資格仍取決於申請公司的計畫與商務部判斷。第三,自建工廠能掌握長期產能,卻有選址、環評、人才、驗證、技轉與產能爬坡風險。任何一種都不能只用百分之八十稅率差做投資報酬率。
製藥產能具有法規黏著。廠房建好不等於能立即替代台灣生產,還要完成設備驗證、製程轉移、品質系統、補充申請或查驗。客戶若只口頭表示「希望在美製造」,卻不提供最低採購量、價格、期間與共同驗證費用,台灣廠商可能先承擔不可逆資本支出,最後只得到一座低利用率工廠。
因此,投資決策至少比較三個情境。情境一維持台灣製造,專注目前暫免的學名藥與高可靠供應;情境二與美國既有廠合作或雙來源,降低初期資本與驗證風險;情境三自建美國產能,換取客戶、政策與市場接近,但要求長期量價承諾。每個情境都要納入稅率可能變更、學名藥重評、客戶協議資格與產能爬坡,不可只用單一政策年計算。
六、藥價與製造地,已被綁成同一個交易
公告對同時具合格回流與美國衛生部門最惠國藥價協議的公司,給予至二〇二九年一月二十日的零稅率。[1][2] 這個設計的重要性不只在稅率,而在美國把藥價承諾、研發與製造投資放進同一個公司級談判。
大型跨國藥廠可能用全球產品組合、定價與美國投資交換待遇,單一台灣供應商沒有同樣籌碼。即使台灣 CDMO 的產品本身在台製造,最終待遇也可能受到品牌客戶是否列在附件、是否有協議、進口由哪個法人進行影響。供應商需要從客戶取得可引用的資格證明,而不是自行從新聞稿猜測。
產業立場在這裡明顯分歧。PhRMA 認為藥品關稅會提高成本、削弱原本的美國投資動能;AAM 則支持此次把學名藥與生物相似性藥排除。[11][12] 兩者都是利害關係人的主張,不能當成中立預測。但對台灣決策者有一個共同訊息:不同商業模式的利益不一致。創新藥、學名藥、API 與 CDMO 不應只用一個「製藥業」立場談政策。
台灣政府若要與美方溝通,也需要分層資料:哪些品項是美國缺藥或供應來源有限的學名藥;哪些台灣 API 能增加非中、非印來源;哪些新藥或 CDMO 投資可形成互補;哪些高額專利產品面臨不對稱待遇。單純要求「台灣比照十五%」是談判主張,但不構成企業眼前的報關答案。
七、六問稅率樹:每個 SKU 都要走一次
第一問,產品是否落在公告附件的 HTSUS 範圍?第二問,它是專利藥、學名藥、生物相似性藥,或哪一類相關原料?第三問,依美國規則認定的原產地在哪裡?第四問,品牌或進口公司是否列入附件協議、已獲核准回流計畫,或符合特定特殊藥品認定?第五問,貨物何時進口供消費,適用七月三十一或九月二十九哪個節點?第六問,如果同時符合多種待遇,依公告與 HTSUS 哪一個最低適用率成立?
每一問都要有證據。附件與 HTSUS 支持第一問;FDA 申請類型、Orange Book 或相應監管資料、客戶用途聲明支持第二問;供應鏈與實質轉型資料支持第三問;白宮、商務部或 Federal Register 的正式清單與協議文件支持第四問;進口文件支持第五問;報關顧問的計算與 CBP 指引支持第六問。
內部資料也要從公司層級下沉到 SKU。對每一產品記錄 NDC 或申請識別、品牌/學名狀態、專利或授權關係、API 用途、HTSUS、原產地、進口人、客戶集團、協議資格、生效日與最後查核時間。若同一 API 供給多個客戶或用途,不要用一個預設稅率覆蓋;拆成不同交易情境。
稅率樹的最後一格可以是「未知」。未知不是失敗,而是禁止業務報固定含稅價的控制點。產品專利屬性未釐清,就由法規與客戶補件;公司協議不確定,就要求正式證明;CBP 技術指引更新中,就以條件報價與稅負調整條款處理。把未知明示,比用最樂觀假設填滿系統更安全。
八、台灣企業的三條策略,不必只選赴美設廠
第一條是把現有台灣製造做深。學名藥目前的零 232 待遇,給企業時間強化 FDA 合規、供應穩定、替代 API、缺藥品項與品質紀錄。若能證明在美國市場具有難替代性,台灣產能本身就是供應安全資產。這條路的風險是學名藥一年內重評後政策轉變,因此必須同步做情境壓力測試。
第二條是合作式在地化。與美國既有製藥廠、CDMO 或客戶共同驗證第二來源,先從高確定量品項開始。優點是資本較輕、可學習美國營運;缺點是產能控制、品質責任與協議資格需要清楚分配。合作對象宣稱有美國廠,也不代表產品自動取得回流待遇。
第三條是選擇性自建或併購。適合有長期美國客戶、毛利足以承擔雙廠、技術轉移成熟且能取得量價承諾的產品。決策閘門應包括:客戶最低採購量與期間、州與聯邦誘因的法律確定性、FDA 驗證時程、人才與原料、產能利用率、匯率及退出方案。未通過閘門,不因關稅標題就提前動工。
三條路可以組合,不必把供應鏈變成「台灣或美國」二選一。核心製程與研發留台、部分製劑或包裝在美、雙來源 API、與客戶共同持有安全庫存,都可能比全面搬遷更有韌性。政策想要的是可驗證的美國供應能力,企業要的是可持續的成本與品質;兩者重疊多少,需要契約與產品經濟性證明。
九、病患可近性不能只當產業遊說
藥品與一般工業品不同,供應商退出不只改變價格,也可能造成治療中斷。學名藥通常價格低、品項多、毛利薄,新增成本未必能轉嫁;若製造商停產或離開市場,剩餘供應者的品質事件就更容易轉成短缺。[11][13] 這不代表任何關稅必然造成短缺,而是政策評估必須看市場集中、替代品、庫存與生產前置期。
美國提高本土供應能力的目標也有公共利益。境外依賴、單一 API 地區、地緣衝突與疫情都可能中斷藥品供應。[1][6] 問題不是要不要韌性,而是哪一種工具能在不迫使低毛利品項退出的情況下增加韌性。對學名藥,長期採購、短缺品項保證價格、審查加速與多來源要求,可能比突然的全面高關稅更精準;對高毛利專利藥,美國則選擇用稅率交換藥價與投資承諾。
台灣可以把自己定位成供應多元化的一部分,而不是只爭取例外。若台灣業者能提供非單一地區 API、穩定品質、可追溯製程、快速補量與可信監管紀錄,就能把政策對話從「請不要課我稅」提升為「如何降低美國特定藥品供應風險」。但這必須用產品與產能證據支持,不能只靠友好政治敘事。
十、截至八月二十四日,四個不能越過的未知
第一,不能替個別台灣公司判定是否落入附件二、附件三、已核准回流計畫或藥價協議。公司清單與協議狀態可能更新,發布與每批進口前都要查正式文件。[2][5] 第二,不能只從藥名判定專利/學名或相關原料待遇;複雜授權、同成分多用途與進口法人需要專業判斷。
第三,不能把學名藥零 232 待遇寫成永久豁免。公告已設一年內重評。[1][3] 第四,不能把二〇二四年出口占比當成二〇二六年每家公司營收結構。食藥署數據是政策輪廓,不是企業盡職調查。[10]
還有一個操作上的未知:截至台灣貿易署所整理的 CBP 指引時點,百分之二十的特定 HTSUS 公司待遇尚未有企業可使用;後續若核准新計畫,代碼與清單會變動。[9] 這正是為何公司不能把今天的稅率表鎖死到 ERP,而要保留生效日、來源版本與重新查核機制。
十一、結論:把暫免的一年,換成可選擇的未來
美國藥品 232 並不是一堵整齊的百分之一百關稅牆。它是一套產品、國家、公司協議、藥價、投資與時間交疊的待遇系統。對台灣來說,總體出口以學名藥為主,使短期直接衝擊較小;台灣又不在百分之十五國家名單,使專利藥與相關原料的個案風險不能忽略。兩個事實必須同時存在。
企業眼前最重要的工作不是先宣布受惠或受害,而是把每個 SKU 走過六問稅率樹,找出集中曝險;再利用學名藥暫免窗口,把法規、品質、API 多元、客戶承諾與第二來源做實。赴美設廠可以是一個答案,但只有在量、價、驗證與退出條件成立時,才是商業答案。
政府則應把一年重評當成政策時鐘:整理美國依賴台灣的品項、缺藥與替代來源資料,協助中小藥廠理解 HTSUS 與公司級協議,並為可能的學名藥政策變化準備採購、融資與合作方案。等到美國重新評估完成才開始收集資料,就只剩下反應。
百分之一百是新聞標題;真正的管理單位是產品。學名藥暫免是喘息空間;真正的競爭力是即使規則改變,企業仍有台灣製造、合作在地化、自建產能與客戶重組等多條路。能把這段時間換成選擇權的公司,才算真正讀懂這份公告。
資料來源
- 白宮 — 總統公告 11020 藥品與藥品原料進口調整
- 白宮 — 總統公告 11020 附件一至四與公司清單
- Federal Register — 總統公告 11020 正式刊登文本
- 美國商務部工業暨安全局 — Section 232 藥品調查與回流計畫入口
- Federal Register — 藥品回流計畫申請、監測與資料要求
-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 藥品與生物製品製造回流公聽資料
-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 美國學名藥製造與測試 ANDA 優先試辦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 美國藥品 232 措施與台灣影響說明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 美國海關藥品 232 稅號與申報指引整理(其英國稅率欄未反映美方 0% 更新)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台灣輸美製劑與原料藥結構統計
- Association for Accessible Medicines — 學名藥與生物相似性藥關稅立場
- PhRMA — Section 232 藥品關稅產業聲明
- Brookings Institution — 藥品關稅、學名藥利潤與短缺風險分析
- 美國商務部 — 英國專利藥與相關原料 Section 232 稅率降為 0% 的 Federal Register 公告
-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 — CSMS #69415934:英國藥品 9903.04.63 稅率更新為 0%
-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 — CSMS #69440938:ACE 部署 HSU 2619 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