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安全

病毒資料進得去,疫苗拿得到嗎?PABS談判裡的台灣缺口

WHO大流行病協定已於2025年獲世界衛生大會採納,但核心的病原體取得與利益分享附件仍在談判;第七輪沒有完成,第八輪排定9月。台灣真正的風險不是能不能把序列上傳,而是資料貢獻、使用通知、製造商合約與疫苗診斷取得之間,沒有一條公開可驗證的完整通道。

🗓 2026.08.2419 分鐘閱讀10 個來源地緣研究團隊
病毒資料進得去,疫苗拿得到嗎?PABS談判裡的台灣缺口
本文目錄01 / 12
決策摘要
影響對象
公衛與外交決策者、醫院與研究實驗室、序列資料管理者、生技製藥與診斷企業、醫療供應鏈
風險等級
把PABS草案誤寫成已生效制度,或把病原與序列資訊分享誤當成台灣已取得疫苗、診斷及治療產品的保證
時間尺度
2026年9月至11月IGWG談判及可能的特別世衛大會前後
最該做的 3 件事
  1. 國家建立逐條影子文本與多接口專案辦公室,分別追蹤代表權、實驗室、資料庫、合約及產品分配。
  2. 研究與醫療機構保存樣本和序列的來源、同意、識別碼、版本、上傳與向下游移轉紀錄。
  3. 企業與採購端同時模擬PABS合約、雙邊預購、國內產能與快速審查備援,不等待單一全球機制。
本文重點
  • PABS附件截至2026年8月24日仍未完成;第八輪談判排定9月14至18日。
  • 大流行病協定第12條已寫入20%目標與至少10%捐贈底線,但在附件獲採納、協定開放簽署並生效前不是現行義務;附件的資料庫與合約條款也仍未定案。
  • 台灣的缺口是多段接口:正式談判、病原與序列分享、使用追蹤、利益合約、產品分配與國內備援必須逐段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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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開始

下一次新型病原出現時,最先抵達國際網絡的,可能不是一管樣本,而是一串序列。

台灣的實驗室完成定序,把資料交給合作夥伴或上傳資料庫。世界各地研究者開始比對突變、設計診斷、尋找疫苗標的。幾個月後,產品開始量產。問題來了:資料進得去,台灣拿得到由它催生的疫苗、診斷與治療嗎?

這不是對任何機構的指控,而是世界衛生組織正在談的制度題。WHO 大流行病協定第十二條要建立「病原體取得與利益分享系統」,也就是 PABS:病原材料與序列資訊要快速、及時分享;由其利用產生的貨幣與非貨幣利益,也要快速、公平分享。[5]

但截至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這套交換規則尚未完成。WHO 會員在七月六日至十七日舉行第七輪政府間工作小組會議,談判聚焦材料與序列資訊取得、利益分享與合約、實驗室網絡及資料庫架構;官方報告明載附件未及在第七十九屆世界衛生大會前完成。[1][2]

第八輪預定九月十四日至十八日,第九輪排在十一月。只有在草案達成協議時,才可能走向二〇二六年十二月的特別世界衛生大會;若進度不足,時間表也保留延到二〇二七年 WHA80 的路徑。[3]

所以,PABS 不是已經通過、只等執行;台灣也不能把「願意分享資料」當成「已被保障取得產品」。眼前工作是把兩者之間每一段接口補成可驗證的路。

一、大流行病協定已採納,為什麼還不能說PABS已定案?

世界衛生大會在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採納 WHO 大流行病協定。這項政治與法律進展是真實的:協定涵蓋監測、衛生體系、研發、生產、技術移轉、供應鏈、資金與國際合作。[6][7]

但採納不等於立即開放簽署,更不等於已生效。WHA78.1 與協定第三十一條寫得清楚:第十二條所述 PABS 附件由世界衛生大會採納後,協定才開放簽署;其後還要有六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確認或加入文書交存,才在規定期間後生效。[5]

二〇二六年送交 WHA79 的 A79/8,也不是偷偷完成的最終附件。文件直接標明,那是四月三十日螢幕草案,不是最終同意文本;不同顏色代表初步同意、初步趨同、主席團文字與秘書處草案,正文仍留有大量括號與替代選項。[4]

例如,草案出現製造商在緊急狀態下提供 WHO 即時產量一定比例、其中一部分免費的不同寫法;也出現年度金錢貢獻、授權、WHO 認可序列資料庫與資料取得合約等選項。[4] 這些內容可以用來看爭點,不能寫成今天已對企業生效的固定百分比或法律義務。

最精確的時間態是:大流行病協定已由世界衛生大會採納;PABS 附件仍在談判;協定尚未因附件完成而開放簽署,更尚未因六十份批准而生效。[5][6]

二、PABS想修補的,是疫情期間最尖銳的一筆交換

一場新疫情的知識鏈通常從病例、樣本與序列開始。實驗室分離病原、完成定序,公共衛生機關與研究團隊用資料判斷傳播與危險性,企業再開發診斷、疫苗或治療。越早分享,全球越有機會提前反應。

但提供樣本與序列的一方不一定掌握製造、專利、採購與物流。資料可能迅速流入研發體系,產品卻因產能、價格、預購與政治順位,延後回到最需要的地方。PABS 因此不只問「資料是否開放」,也問「由資料產生的利益如何回流」。[5][7]

協定第十二條把兩者放在同等基礎,要求附件規範定義、模式、法律性質、條件、操作與 WHO 的協調角色;又要求所有元素按附件同時運作。[5] 這個「同時」很關鍵:如果先建立一條只進不出的資料管道,再把利益分享留待未來政治善意,提供方不會信任制度;若先要求每個研究用途都完成複雜回饋談判,世界也可能失去早期預警速度。

四月草案試圖用三類基礎設施連接:WHO 協調實驗室網絡處理實體材料;WHO 認可序列資料庫處理序列與來源追蹤;製造商與其他使用者透過合約或條款承擔利益分享。[4] 七月第七輪正式報告顯示,談判仍在比較聯邦式與混合式架構,且將病原範圍與概念架構留到第八輪前的非正式會議深化。[2]

這證明最難的不是一句「公平分享」,而是誰被納入、誰簽約、什麼使用會觸發義務、資料如何持續追蹤,以及緊急時誰有分配權。

三、台灣的缺口不是一扇關著的門,而是一串沒有接好的門

談台灣時,最容易落入兩個過度說法。第一個是「台灣完全被排除,所以什麼都不能做」;第二個是「台灣科學能力強、資料照樣可分享,所以不影響」。兩者都把多層制度壓成單一會籍問題。

台灣疾管署二〇二四年的官方說明非常直接:我國不是 WHO 會員,無法參與相關會議討論,政府與專家只能依公開資訊研析,並尋求有意義參與。[8] WHO 第七輪報告則記載,附件逐條與下一步是在閉門會議中由 IGWG 成員參與,即會員國、準會員與區域經濟整合組織,另列特定觀察代表團;相關利益關係人可在專門場次聽取更新與表達意見。[2]

因此,「沒有正式談判席位」是已確認現況。可是,這仍不足以推出「台灣所有實驗室、研究機構、資料庫或企業必然無法透過任何方式參與」的絕對結論。PABS 的實際網絡與合約尚未完成,技術機構可能透過合作網絡、資料庫、企業或第三方安排形成不同接口。

協定第三十一、三十二條以「所有國家」與區域經濟整合組織描述簽署、批准及加入資格。[5] 台灣能否、如何被存放機關與 WHO 體系處理,涉及本文沒有足夠一手文件解決的國際法律與政治問題。負責任的寫法不是替未來下判決,而是承認:正式談判參與缺口已存在;最終締約與作業地位仍待查證。

真正的作業風險分成至少五扇門:誰能進入談判;哪個實驗室可進 WHO 協調網絡;哪個資料庫能獲認可;台灣機構使用或提供資料時由誰簽合約;WHO 分配疫苗、診斷與治療時,台灣透過什麼資格、買方或夥伴取得。只打開其中一扇,不代表整條路已通。

四、第一個風險:序列上傳了,來源與使用是否還能被看見?

序列資料的優點是速度與可複製。它也帶來追蹤難題:資料被下載、重組、衍生與轉傳後,原始提供者、樣本來源、使用條件與後續產品之間可能斷線。

四月草案因此提出持續識別碼、來源與實驗室資訊、資料治理、使用者通知、資料取得協議、向下游移轉及不當使用處置等多種條文選項。[4] 但括號尚未消失:有的版本偏向要求使用者在取得前接受具拘束力條件,有的文字較重視開放取得與告知。最終平衡仍在談。

台灣實驗室現在不必等最終名詞才能改善內控。每一份樣本與序列至少可保存來源機構、採樣與同意基礎、去識別方式、序列版本、上傳時間、資料庫識別碼、分享對象、限制條款與後續更正。這些紀錄不能保證利益回流,但能避免未來連「資料從哪裡來、何時被誰使用」都無法重建。

尤其不能把「公開上傳」寫成自動取得疫苗的交換券。資料庫是否納入 PABS、下載是否觸發合約、非商業研究與商業開發如何區分、衍生資料是否跟隨原條件,都還是談判問題。[2][4]

五、第二個風險:全球有產品,不等於台灣有產品

WHO 在二〇二五年採納的協定第十二點六條,已寫入參與製造商向 WHO 提供即時產量「目標百分之二十」,其中至少百分之十作為捐贈的底線;同年公告也以百分之二十目標說明。[5][7] 但協定尚未生效,這不是當前可直接主張的交付權。四月附件螢幕草案仍並列至少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八或十免費、百分之十二或十以非營利價格提供,以及授權、價格與其他回饋方案的括號文字,反映契約與操作設計尚未收斂,不是已生效費率。[4]

這些數字很容易成為標題,但對台灣決策最重要的不是先計算能分到幾劑,而是先承認三層不確定性。

第一,百分之二十目標與至少百分之十捐贈底線雖已進入協定正文,但最終附件如何落實合約、是否提高比例及各類產品的操作條件仍未完成,協定本身也尚未生效。第二,即使 WHO 取得產品,也要依公共衛生風險與需要分配;台灣透過什麼身份與通路被納入,公開文件尚未給出保證。第三,產品從全球池到病人手上還要經過監管審查、責任、採購、冷鏈與臨床指引;全球承諾不是本地交貨單。

這不代表 PABS 對台灣沒有價值。相反地,一個較公平、可預期的全球機制能增加整體供應,也可能讓合作夥伴更容易把台灣納入區域安排。但這只是合理推論,不是現有權利。

因此,國家不能把所有希望押在單一全球分配入口。雙邊預購、區域採購合作、原料與關鍵耗材庫存、國內填充與製造能力、緊急使用審查、民間供應商合約,都要與 PABS 外交同步前進。

六、東方之眼:若資料先走、利益靠自願,公平只是另一張海報

從全球南方與病原提供方的角度,疫情期間最深的不信任來自交換不對稱。提供病例、樣本與序列的地方承擔生物安全、污名與經濟風險;掌握研發、專利、製造與預購資金的一方,卻可能優先取得產品與收益。

若 PABS 最後只保留「鼓勵」捐贈,或讓企業能自由選擇哪些使用算商業、哪些資料不受制度追蹤,病原主權就會在上傳那一刻被稀釋。資料庫開放也可能被用成繞過材料移轉合約的後門。

這個立場對台灣有雙重提醒。台灣是高能力研究與製造節點,不能只要求別人快速分享;台灣也是正式治理位置脆弱的一方,必須要求自己的資料貢獻能被辨識,回饋與緊急供應有可執行安排,而不是依賴口頭友誼。

七、西方之眼:如果每次下載都要先談責任,預警會輸給病毒

從科學開放與快速反應角度,PABS 若把所有序列使用都綁在複雜契約、無上限責任或事前審批,研究者與資料庫可能選擇退出。早期疫情的價值常來自許多團隊同時分析,先找出風險訊號,再決定哪些路線值得開發。

來源追蹤與利益分享若設計得過細,還可能造成錯誤安全感:制度花大量時間記錄下載者,卻沒有增加檢驗產能、臨床試驗、工廠或配送。對台灣而言,把有限資源全投入法律文字,也不能取代本地製造與採購備援。

這個反方主張並不是反對公平,而是要求制度把觸發點放對地方。非商業的公共衛生風險評估應維持快速;一旦進入商業開發、取得大量材料、製造或銷售,就應有更強、可執行的回饋義務。

八、中立統合:把速度與公平拆成分層觸發,而不是互相否決

雙方真正的共同點是:沒有速度,產品不會及時出現;沒有公平,提供方不會持續信任分享。最可行的方向,是把使用分層,讓緊急監測與非商業風險評估有標準快速通道,同時保留識別碼與來源;商業開發、製造與銷售則透過標準合約、金錢或非金錢回饋及產品可得性承擔較強義務。

四月草案確實包含一些可朝此方向發展的元件,但最終制度是否採用、觸發線畫在哪裡,仍屬待查證。[4] 本文不能把理想設計偽裝成談判共識。

對台灣最有用的不是押注某一括號勝出,而是讓國內流程能映射不同版本:若資料庫要求使用者接受合約,誰代表機構簽署?若製造商須以使用 PABS 材料或序列為基礎回饋,企業如何辨識上游來源?若非締約實體不能直接取得某些利益,能否由具資格夥伴、區域採購或商業合約補位?

九、台灣國家視角:建立一間「PABS影子辦公室」

第一件事是跨部會逐條追蹤。衛福、外交、經濟、農業、科技、法務與採購單位不能各看一段;需要共同維護影子文本,把每個新版本的範圍、資料庫、實驗室、合約、利益、分配與台灣接口列成差異表。

第二件事是把外交訴求寫成作業需求。比起只說「台灣應參與」,更具體的問題是:台灣哪些實驗室可被納入合作或認可網絡?資料庫能否保留台灣來源與聯絡點?台灣企業能否簽署標準 PABS 合約?產品分配與緊急採購由哪個合格實體承接?這些可測試問題更容易得到可追蹤承諾。

第三件事是演練斷鏈。假設台灣不能直接成為某一正式節點,就要預先指定合作實驗室、採購代理、監管互認、運輸與責任接口;同時確保替代安排不會抹去台灣資料來源與權利。

十、產業與研究機構視角:先把自己的資料與合約畫清楚

醫院、研究機構與生技公司應先做一張「病原資料生命週期圖」。從採樣、保存、分離、定序、去識別、上傳、下載、模型分析、材料移轉、共同研究到產品開發,每一步標出資料、樣本、同意、責任與權利由誰控制。

企業則要模擬三種情境:使用實體材料、只使用序列資訊、使用由序列衍生的模型或標的。每種情境是否觸發註冊、合約、金錢貢獻、產品保留、授權或報告,目前尚未定案;但內部至少要知道自己用了什麼、來源如何證明、下游合約如何承接。

中小型診斷與生技公司尤其需要公協會提供標準條款與諮詢。若每家公司單獨解讀全球制度,合規成本會變成大公司優勢;如果完全不記錄來源,又可能在產品成功後才發現無法證明權利鏈。

十一、接下來真正要看的,不只是「談成了沒」

九月第八輪要看三件事:病原範圍是否收斂;聯邦式或混合式架構如何處理國家與資料庫;取得與利益分享是否出現較少括號的整合文字。十一月再看是否有足以召開特別世衛大會的同意文本。[2][3]

台灣還要看自己的接口是否被寫入任何公開安排:有無具名技術參與、合作網絡、資料來源保留、製造商合約路徑與產品取得備援。一次論壇或友好聲明可以是進展,卻不是完成證據。

最後,要防止兩種敘事提前封盤。支持者不能說「協定已讓所有國家公平取得疫苗」;反對者也不能說「PABS 必然扼殺開放科學」。兩者都要等最終文本與實作結果。

最後判斷:台灣要爭的不是一張抽象入場券,而是一條不斷線的交換鏈

PABS 想回答的問題其實很樸素:世界要求一個地方快速分享可能救命的病原與資訊時,能否同樣快速、公平地把由此產生的疫苗、診斷、治療、技術與資源送回需要的人手上?

截至八月二十四日,答案仍在談判。第七輪沒有完成附件,第八輪尚未開會;協定正文雖已有百分之二十目標與最低捐贈底線,但尚未生效,四月附件草案中的附加比例、資料庫與合約選項也不能當成現行規則。[1][2][4][5]

台灣的困難更深一層:正式談判席位缺席,但疫情風險、資料貢獻、研究合作與產品需求不會缺席。這使台灣不能只等政治解答,也不能用技術合作掩蓋權利不確定。

最務實的做法,是逐段補鏈:資料有來源與識別,使用有通知與條款,企業有合約與回饋,政府有採購與製造備援,外交有具體接口與可驗證承諾。若任何一段只能靠善意,就把它標成風險,而不是寫成保障。

下一次病毒不會先查台灣是不是會員。台灣也不該等病毒來了,才第一次問:我們分享出去的東西,究竟如何帶回保護人民的能力?

資料來源

  1. WHO — 2026年7月PABS附件第七輪談判進展公告
  2. WHO — IGWG第七次會議正式報告
  3. WHO — IGWG更新後工作方式與2026至2027時間表
  4. WHO — 提交WHA79的2026年4月30日PABS螢幕草案
  5. WHO — WHA78.1與WHO大流行病協定正式文本
  6. WHO — WHO大流行病協定制度總覽與實施狀態
  7. WHO — 世界衛生大會2025年採納大流行病協定公告
  8.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台灣非WHO會員與大流行病協定參與現況說明
  9.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2024年國際衛生條例修正評析與台灣準備
  10. WHO — 國際衛生條例現行文本與制度入口